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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兰州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04-28点击:

      兰州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 

      (2005年11月22日兰州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兰州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简称:兰州市光彩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兰州市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促进本市光彩事业健康发展自愿组织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的光彩精神。开展开发式扶贫的光彩事业,通过民间渠道和多种合作方式推进我市城乡人民脱贫致富、共同富裕,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地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共兰州市委统战部、兰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的领导;接受甘肃省光彩事业促进会的指导和兰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兰州市光彩事业促进会会址设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134号兰州商会大楼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鼓励、支持、推动本市内外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到我市开发资源、投资办厂、发展贸易、培训人才、捐资助学、扶贫济困、参与国企改革;

      2、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我市的光彩事业牵线搭桥、协调关系,提供服务;

      3、制定规划、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保证全市光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4、联络台湾、香港、澳门和海外的工商社团及经济人士同我市开展经济技术交流及合作;

      5、与国内外相关的民间扶贫机构建立联系,发展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为会员制,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发展会员的办法:加入兰州市工商联的会员(国有企业、老工商业者会员除外)即为本会的会员。会员由兰州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维护光彩事业的声誉。

      6、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大会宣布,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是兰州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延期换届最长为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产生理事会;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4、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

      5、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为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和任务

      理事会的职权和任务是:

      1、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2、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年度财务报告;

      3、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4、决定理事会次年度的工作任务;

      5、推举名誉会长;

      6、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和任务是:

      1、筹备召开理事会;

      2、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决定增补或罢免理事;

      4、执行理事会决议;

      5、提出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建议;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任命;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70周岁以内)。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如工作需要可以届中予以调整,在理事大会上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报告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监督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兰州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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