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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兰州市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01点击: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更加开放、灵活的引才机制,柔性引入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参与兰州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总体思路,突出人才为产业服务导向,聚智聚力为系统推进兰州实现高质量发展服务,加快构建"强省会"人才发展雁阵格局,结合兰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进人才,是指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在不改变市外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采取项目合作、学术指导、兼职服务、平台建设、挂职帮扶、退休返聘、"飞地引才"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吸引市外人才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其中,对于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从在兰的中央和省属单位引进的,视同市外引进人才。

          第三条  柔性引进人才坚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重点引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和技能人才。按照"市场调节、政府引导、契约管理、绩效激励"的运作方式,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四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柔性引才重点领域包括:

          (一)先进石化、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绿色冶金等4大支柱产业领域。

          (二)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核燃料、新型建材、节能环保、食品加工、数据信息、文化旅游等9个优势产业领域。

          (三)以满足推进国家级人才集聚平台建设的科学研发领域和实施黄河国家战略需要的生态环境建设领域。

          (四)以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高原夏菜、百合、玫瑰等重点农业产业,和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业态领域。

          (五)科技、教育、体育、卫生、文艺等社会事业领域。

      (六)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其他领域。

      第五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能够满足用人单位的合作需要,能够显著促进所服务领域的创新创造、团队建设、人才引进培育。

         (三)具备来兰州开展智力服务所需的良好身体条件,有健全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

        (四)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五)仍在岗工作的,能与本人全职所在的工作单位就来兰开展柔性智力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第六条  柔性引才用人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兰州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辖区事业单位和高校科研院所。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三)有明确的智力、技术、项目合作需求和具体的合作事项。

        (四)能够按照市场化方式为柔性引进的人才提供相应报酬和适宜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七条  根据用人主体、引进方式、人才层次等具体情况,柔性引进人才对应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项目合作。鼓励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柔性引进科技领军人才、工程师、高技能人才开展项目合作,培养人才团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对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含3年)聘用合同和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并实际领取的柔性引进人才,给予薪酬总额(工资所得)或单个项目报酬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对柔性引进人才以我市企业名义主持申报的科研项目(课题),入选国家级和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并在我市落地实施的,按照获批金额的10%,分别最高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科研经费奖励。

         (二)学术指导。鼓励科研机构柔性引进知名专家学者来兰担任学术顾问、名誉教授,指导学科建设,开展学术交流,培养人才团队。对符合兰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C 类及以上认定资格条件,与科研机构签订3年以上(含3年)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并实际领取的柔性引进人才,给予薪酬总额(工资所得)或单个项目报酬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

         (三)兼职服务。鼓励医院、中小学等民生服务领域的事业单位柔性引进名医、名师来兰开展医疗教学、人才培养等兼职服务活动。对符合兰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E 类及以上认定资格条件,与医院、中小学等民生服务类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采取远程培训、现场指导、提供信息等多种方式,参与用人单位科研攻关、项目建设、疑难解答等,助力人才团队培养,取得突出成效,分别按照 A 类20万元/年、 B 类15万元/年、 C 类10万元/年、 D 类5万元/年、 E 类3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平台创建。用人单位柔性引进院士专家来兰建立工作站点和人才创新平台。对用人单位柔性引进院士新建的院士工作站,每年给予50万元的建设运行经费补贴(院士工作补贴按照30万元/年/人的标准发放,工作站运行经费按照20万元/年/站的标准发放),对用人单位柔性引进国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在兰建立工作站,每年给予30万元的建设运行经费补贴(专家工作补贴按照20万元/年/人的标准发放,工作站运行经费按照10万元/年/站的标准发放)。对柔性引进人才在用人单位主导建设并被批准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500万元经费支持,专项用于实验室的日常运行、设备采购和科研项目(课题)实施。

          (五)挂职帮扶。用人单位通过东西部人才交流协作平台,接收国家部委、重点高校、企业和发达地区各类人才到兰挂职锻炼、对口帮扶,提供智力支持和服务,并协助用人单位与派出单位建立长效联系机制。挂职帮扶的柔性引才可免费入住人才公寓,纳入市级高层次人才范围进行跟踪服务。

          (六)退休返聘。用人单位通过返聘的方式,吸引已经退休的专家人才来兰提供智力支持。对返聘的柔性引进人才在用人单位服务期间所获取的薪酬,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补贴奖励。

          (七)"飞地"引才。企业在国内外发达地区设立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研发中心等"人才飞地",全职聘用高层次人才,实行人才项目研发在外地、成果落地在本地,对成果转化好、落地项目多、人才引进成效明显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对享受运营经费支持的"人才飞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在兰缴纳的,经认定可不受参保地限制,同等享受兰州市人才政策。柔性引进人才在兰工作期间,除以上支持政策外,还可发放"萃英优才卡",凭卡享受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交通出行、文体娱乐、商家优惠等人才服务。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柔性引进人才由市委人才办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区、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兰州经开区共同负责,每季度申报一次,分别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底集中进行受理。设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人才服务专窗,提升用人主体和人才申报的便利度。具体程序:

      (一)申报。用人单位为柔性引进人才办理引进使用手续后,经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填写初步意见,汇总报市人社局。

          (二)初审。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应同意并填写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回补件并填写初审意见。

          (三)复审。通过初审的,由市人社局汇总后提交至市委人才办进行复审。市委人才办对人选条件进行复审后,形成拟认定人员初步名单。

      (四)公示。市委人才办将拟认定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外籍人才、境外人才的公示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审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认定的人员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拟认定人员名单。

      (六)发文。由市委人才办印发认定文件,并通知申报人及所在单位,享受我市相关人才政策待遇。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九条  柔性引进人才在兰工作期间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督促考核,用人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用人单位应遵照协议,落实引进人才在兰期间各项工作、生活、待遇及服务保障,并为其建立临时档案,保障监督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柔性引进人才应认真按照所签订协议,自觉提供相应的人才智力服务,按时按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  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区、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兰州经开区应根据自身职能定位,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帮助各类用人主体开展柔性引才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柔性引进人才的联系服务,通过定期调研、走访和座谈等多种方式,主动协调解决柔性引进人才在兰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对柔性引进人才工作突出、实绩明显的用人单位,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名额指标分配上给予倾斜支持。对作出重要贡献的柔性引进人才,纳入市级疗养专家范围。定期组织开展市情考察、项目观摩、集中调研、专题讲座等活动,积极邀请柔性引进人才参加,充分发挥其人才价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柔性引进人才应互相尊重对方合法权益,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按约定开展合作。柔性引才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谎报工作业绩等方式骗取柔性引进人才优惠待遇,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取消申报资格和柔性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资格,追缴已享受的政策待遇,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柔性引才工作的劳务报酬、工作生活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市场规则予以保障。支持政策所需经费从兰州市人才工作经费中列支,据实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兰人才办发〔2018]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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