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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

    关于推进民间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5-04-01点击:

            大力推进新型金融服务组织发展,有助于加快欠发达地区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最大限度地释放民间资本活力,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也是破解小微型企业融资难困局的可行途径。截止目前,全市共有村镇银行4家;小额贷款公司已挂牌开业117家,覆盖全市三县五区,填补了大型商业金融机构在小城镇和农村的金融服务空白,在有效缓解了小微型企业融资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新型金融机构。但还有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金融服务业,但在税收方面必须按照工商企业纳税,需缴纳的税项包括25%的企业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及附加税。同时,小贷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只能按照一般工商企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低于金融企业同种业务存放利率;二是小贷公司不能采用同业拆借方式,只能采取工商企业贷款方式,因而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从而增加了融资成本;三是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尚不具备接入征信系统的条件,加大了风险控制的难度。因此,我们建议:

      1、应尽快给予民营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的待遇,可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小贷公司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放宽单笔贷款比例,实行限额管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小贷公司在限额内自主经营。并在同业拆借利率方面,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标准执行,使其平等参与资金拆借市场。尽早建立小贷公司与人行征信系统的对接、查询,共享其它金融机构的资信等级评定结果和信用记录。

      2、完善土地、房屋、设备等物权作为抵押担保品的制度体系,鼓励使用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作为抵押担保品。可由财政出资引导、国有企业参股、引进战略投资基金,组建中小企业再担保中心,为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分险作用,进一步做好政策性担保业务。通过风险补偿金、以奖代补、财政注入有偿资金、国有商业银行拆借资金等多种渠道和形式支持担保公司、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的发展。

      3、建立政府金融办加强与工商、人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的联合监管模式,设立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提高监管效率。

       4、小贷公司属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跟银行类金融机构一样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做相关业务。这是由我国目前的金融体制决定的。

       5、村镇银行属于银行机构,跟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也就不可能在业务发展、监管措施、税收等方面实行一致的或者优惠的政策。另外,税收政策也属于中央层面制定的,地方政府只有执行权,更没有减免税的权力。地方政府能够做的只能是根据自身财政状况建立税收补贴措施。

       6、目前我市已建立金融办且已建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但仅限于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同政府的联系。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中央层面的“一行三会”(人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地方政府没有、也不可能越过此监管模式实行所谓的“联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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